線上開戶申請軟體使用服務協議
本軟體使用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為貴用戶安裝或使用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之相關服務系列軟體(以下簡稱本軟體)時,雙方同意並接受之協議,貴用戶完成軟體安裝並開始使用本軟體及相關服務時,即視為已知悉,並完全同意本協議全部條款內容。若貴用戶不同意本協議中條款之任一部分,應立即停止使用本軟體及其相關服務。
第一條 服務標的
本公司係提供本軟體予貴用戶安裝使用,並以行動數據網路通訊連線或網際網路通訊連線方式供貴用戶使用本軟體及其相關服務,惟相關硬體設備、作業系統、連線傳輸或其他相關週邊所衍生之費用概由貴用戶自行負擔。
第二條 產品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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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所提供之軟體或相關服務資訊系統若有發生無法使用、中斷傳輸、延遲傳輸、錯誤傳輸或遺漏傳輸等情事時,本公司應盡速恢復正常使用或正常傳輸,貴用戶因此所受之特別的、附隨的、間接的或衍生性之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或法律上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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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與證券商為本軟體及相關資訊服務之永續發展,依需求不定期更新本軟體內相關功能及資訊服務內容,以期滿足大部分使用者需求,本公司與證券商可能對本軟體或資訊服務內容之相關變更或改版,得以網站公告或系統公告通知貴用戶自行下載更新或逕為變更、改版而不另行通知。
第三條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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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用戶使用本軟體時宜自行採取防護措施,本公司不保證服務之穩定、安全、無誤及不中斷。若出現服務傳輸中斷或故障等現象,造成貴用戶使用上的不便、無法使用、資料喪失、錯誤、遭人竄改或其他經濟上損失等情形,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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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隨時修改或終止本協議中之一部分或全部條款內容,並得以網站或系統公告方式通知,貴用戶於繼續使用本軟體及相關服務時即視為已知悉,並完全同意本公司所修改後之協議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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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軟體傳輸連線方式係透過行動通信業者之行動數據網路或透過固網電信業者一般網際網路方式傳送,而傳輸品質依不同電信業者或區域有所差別,本公司並不保證相關連線傳輸品質不受天候、人為、設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干擾,貴用戶因此所受之特別的、附隨的、間接的或衍生性之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或法律上之責任。
第四條 使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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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用戶需保證所提供之各項個人基本資料均為正確,倘若貴用戶所提供之資料不正確或與事實不符,本公司得隨時拒絕提供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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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軟體如需以密碼或相關資料作為啟動或身份識別,貴用戶需善盡保密及保管之義務,絕不交付予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若遺失或失竊之情事發生時,貴用戶應自行承擔因而所生之風險與損失,並應於發生之日或知悉之日起一日內對必要之相關機構為通知(如證券商),以便進行相關後續停用、變更等作業。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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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軟體上之所有權利均歸本公司、本公司之協力廠商所有,並受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以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法律及國際間著作權相互保障條約之保護,若有任何違反之處或其他侵害本公司權益之行為,本公司得不經通知即單方面停止貴用戶使用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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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軟體限定貴用戶安裝使用,禁止貴用戶將本軟體之授權或內容予以出售、再授權、出租、散布、重新包裝、公開展示,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複製、重製或是對本軟體程式進行解編譯、反組譯等或其他足以侵害本公司權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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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所使用或提供之軟體、程式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字、說明、圖畫、圖片、圖形、檔案與頁面設計等)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專門技術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屬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所有,非經權利人事先書面授權同意,貴用戶不可以其他方式之使用,如有違反,除應自行負擔法律責任外,本公司並有權向貴用戶請求損害賠償。
第六條 隱私權保護
對於貴用戶所留存之相關個人資料(含安全敏感性資料),貴用戶同意證券商,得於合理範圍及情況內蒐集、處理、儲存、傳遞及使用該等資料,以提供證券開戶相關服務使用。基於前述目的達成之必要,並得將用戶所登記之資料提供予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第七條 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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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若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而涉訴者,除另有書面約定者外,本協議相關條款並應優先於其他部份適用,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 本合約中若有部分條款不具法律效力或不可強制執行時,不影響其他部分條款之法律效力。
- 本公司保留隨時修訂本協議相關條文之權利,並將以網站公告或系統公告方式通知。
第八條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
一、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委託人的隱私權益,貴證券經紀商向委託人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委託人下列事項:
(一)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貴證券經紀商蒐集委託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或國際傳輸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委託人詳閱如後附表。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委託人就貴證券經紀商保有委託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貴證券經紀商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貴證券經紀商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貴證券經紀商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委託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貴證券經紀商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委託人得向貴證券經紀商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貴證券經紀商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貴證券經紀商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委託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貴證券經紀商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貴證券經紀商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委託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委託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貴證券經紀商客服(0800-231-590)洽詢。
五、委託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委託人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貴證券經紀商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委託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六、經本行向委託人告知上開事項後,委託人已明確知悉本行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委託人個人資料相關內容無誤。
附表:
一、特定目的說明:
(1)業務類別: 證券業務
(2)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3)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040行銷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
061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其他:犯罪預防(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全球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措施)、刑事調查、美國洗錢防制法(AMLA)第6308條之相關事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方式等,其餘詳如申請書、契約書或其他約據等內容。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貴證券經紀商(含受貴證券經紀商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依國內外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依國內外法令有權機關、金融監理機關、美國政府機關。
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貴證券經紀商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貴證券經紀商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六、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國際傳輸
貴證券經紀商業已指派專人 (印章)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履行告知義務,告知當事人上開事項,並交付告知義務內容。